发布时间:2015-02-08 12:44 我要投稿
记者王淳 通讯员王记伟报道 为使粉条成型,张某夫妻在粉条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明矾。近日,通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某夫妻1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张某罚金6000元。
自2008年以来,张某夫妻俩在通许县练城乡某村西头间断从事粉条产销活动。为使粉条成型,张某夫妻在生产期间均添加数量不等的明矾。2014年11月间,经当地群众举报,通许县公安局依法将不合格的粉条追回、没收。经洛阳市某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抽样检测,张某夫妻产销的粉条中金属铝的残留量高达670mg/kg,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今年1月,通许县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夫妻在生产粉条过程中,违法添加不允许添加的明矾,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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