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6 18:22 我要投稿
记者李秉恒报道 为了牟利而去倒卖赃物,最后不仅钱没赚着,连人也赔了进去。3月19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被告人范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6月一天,齐某(已判刑)告诉好友范某,打算以12000元出售一辆高配本田雅阁轿车,问范某是否愿意购买,范某表示要在了解汽车性能后再做决定。两日后,在得知该轿车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购买了该轿车。随后,范某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轿车转卖于孙某(已判刑)。后经查明,该车为被害人吕某2009年5月在广东省江门市被盗轿车。经尉氏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0000元。案发后,范某前往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明知所购轿车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范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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