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21 09:06 我要投稿
记者王笃明报道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合同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有效的“护身符”。人们经常会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神圣的,一份双方合法订立的有效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一方违约,将要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8月17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6万元。
被告张利租用了原告王华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书,约定租期2年,租金为每月7500元。可是张利租用房屋不满一年,突然因为个人原因单方解除了合同,并将房屋退给了王华,导致王华的房子至今仍处于闲置状态,给王华造成了损失。因此,王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合同,判令张利支付违约金18万元。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张利对解除合同一事并无异议,只是认为王华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降低。
法院认为,张利和王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合法有效,张利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自身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张利已将房屋交付给王华,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法院对于双方的解约事实予以确认。因张利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突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使王华房屋收益受到损害。王华要求张利承担违约金18万元,张利请求酌减。虽然张利单方解约使原告受到损失,但王华也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张利赔付王华违约金16万元。
我市律师郑建武对此案进行了评析。《合同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其中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人们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郑建武说:“概括而言就两个字‘诚信’。 民无信不立,诚信乃为人之本。即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诚信的价值也如钻石般昂贵。诚信也不再是一种道德标准,更是一种法律规范。贯穿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各种民商事法律之中。人之所助者,信也。如果你想做一个成功的人,就应坚守诚信。否则,你失去的可能不只是道德上的惩罚。”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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