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14 08:40 我要投稿
记者汪元蒙报道 近日,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通知。《意见》明确计缴方式和费率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适时适当调整费率。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意见》规定,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之声: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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