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18 09:01 我要投稿
记者王笃明报道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的驾驶员选择及时报警并配合救助,也有的心存侥幸选择逃逸。两者不仅反映了不同的心态和处事方式,还会有不同的结局。9月7日记者在鼓楼区人民法院获悉了当日审判的一起案例,被告人沈宽夜晚驾驶重型车辆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其积极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沈宽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4年6月20日23时许,沈宽驾驶重型车辆行驶至开尉路时,与前方张胜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乘坐人张林)车厢尾部相撞,造成张胜、张林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沈宽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沈宽同车司机则及时拨打了122事故报警电话,沈宽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后逃跑。今年4月11日,沈宽被濮阳市范县濮城派出所民警抓获。4月15日,沈宽被我市警方刑事拘留。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沈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沈宽驾驶的重型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濮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两位受害人家属已经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赔偿款共计82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宽分别对两位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补偿,补偿款共计25万元,取得了两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宽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沈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宽及家属在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沈宽的辩护人称其应认定自首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是犯罪的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沈宽投案后又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而后被抓获归案,故不能认定其为自首。根据被告人沈宽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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