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8 09:48 我要投稿
记者王笃明报道 10月26日,记者从祥符区人民法院了解一起破坏耕地卖沙土的案例: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本区万隆乡一村民吕某未经批准,在该乡可耕地上挖沙取土,破坏可耕地,且数量较大,依据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结果和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吕某的行为已涉嫌国土资源犯罪,遂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据调查,自2月起,吕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祥符区万隆乡可耕地上挖沙取土,经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吕某挖沙取土占用土地总面积9.2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已造成9.25亩可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10月20日,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耕地上挖沙取土,破坏种植条件,造成基本农田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吕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中国人均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其中: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案中,吕某挖沙取土,破坏基本农田9亩多,显然已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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