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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了明确房屋权属问题 上午复婚下午就闪离

[摘要]上午登记复婚下午就闪离,为啥? 双方是为了明确房屋权属问题 夫妻缘分已尽,劳燕分飞无可非议。然而有这样一对夫妻,上午刚到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下午便到法院起诉离婚。经了解,双方竟是为了明确房屋的权属问题。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

上午登记复婚下午就闪离,为啥?

双方是为了明确房屋权属问题

夫妻缘分已尽,劳燕分飞无可非议。然而有这样一对夫妻,上午刚到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下午便到法院起诉离婚。经了解,双方竟是为了明确房屋的权属问题。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4年他们的儿子出生。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今年5月8日,双方经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儿子归男方王某抚养,女方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后按揭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

后来原告王某到房产登记部门询问在房产按揭期间能否过户时,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告知王某,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除非还清银行的按揭款,王某顿时傻了眼:“房产在前妻名下,如果前妻有一天有钱了,还清按揭款把房子卖了咋办?”王某向房管部门说出自己的担心。“这我们可管不了,除非你有法院的相关文书证明房子归你所有。”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向王某解释。

无奈,王某联系前妻,说出自己的担心。前妻为了让王某放心,在王某的要求下同意和王某办理复婚手续,然后再到法院起诉离婚。

祥符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原被告的请求下,立案当天对原被告诉辩意见进行调解。经调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婚后所买房产归原告所有。

目前,按揭购房非常普遍。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可以说是个难点。《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等。协议离婚不属于单方申请的范围。所以应当两个人共同申请,如果另一方履行配合、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话,权利取得方两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协议离婚后两年内,如果有一方对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就按揭房产将来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担心也是不无道理的,原被告双方已经就按揭房归属达成协议,房产归属已没有问题,即便是房屋登记被告名下也是没有产权,即使房子暂时是不能过户的。原告依旧可以凭借着法院的调解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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