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03 11:14 我要投稿
记者王笃明报道 为蝇头小利,两人盗窃了价值78元的物品,结果受到刑罚。12月28日记者从祥符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盗窃罪判处靳某、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出狱刚两年的靳某、杨某因手头拮据,心生歪念,打起了别人口袋的主意。今年5月8日,两人悄悄溜到夏某家盗窃,翻了十几分钟什么也没有捞着。不甘心的二人又于当日15时许翻墙入姬某某家实施盗窃,共盗取耳钉两对、项链一条,两人准备离去,正好被回家的姬某某撞见,两人随即逃跑,后被村民当场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7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比原条文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等内容,所以既使不是多次盗窃、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如果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仍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尽管盗窃物品价值不足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关于1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为入户盗窃,不受数额限制,“只要出现入户、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行为,不管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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