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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没约定利息法院也支持

[摘要]近日,我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市民张青(化名)因故找到好友李林(化名)借了5万元。借钱时,张青给李林打了一张借条。因双方是好朋友,在借款时和借款手续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但张青因感念李林的慷慨帮助,还是定期向李林支付了利息。然而,约定...

近日,我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市民张青(化名)因故找到好友李林(化名)借了5万元。借钱时,张青给李林打了一张借条。因双方是好朋友,在借款时和借款手续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但张青因感念李林的慷慨帮助,还是定期向李林支付了利息。然而,约定的借款到期后,张青却没有按时还款,而且一拖再拖。后来,李林急于用钱,遂向张青多次讨要,但张青一直不还借款。无奈之下,李林将张青起诉到了法院。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张青表示借款可以还,但是由于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之前给付的利息应当算作本金予以折抵。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青的答辩,其之前支付的利息不能折抵本金,其主动付利息的行为视为新的合约,变更了双方在借款时没有借款利息的约定。所以,法院判令张青及时向李林偿还5万元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记者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的郑建武律师。郑建武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只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率,借款方不负有支付借款利息的法律义务。但是在借贷关系发生之后,借款人主动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债权人又自愿接受,视为双方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利息的承担达成新的合约,该新的合约实际履行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债务人以不当得利或其他理由,意欲推翻之前支付利息的行为,这属于毁约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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