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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房产证明作担保 骗取银行贷款127万元某银行客户经理李某一审被判刑九年

[摘要]全媒体记者王淳报道 7月11日,记者从鼓楼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李某在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时,伙同张某(另案起诉)利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以多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27万元。后李某还款18万元,对剩余的109万元贷款未偿还。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

全媒体记者王淳报道 7月11日,记者从鼓楼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李某在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时,伙同张某(另案起诉)利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以多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27万元。后李某还款18万元,对剩余的109万元贷款未偿还。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在某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时,伙同张某(已判刑)利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分别以张某、刘某、胡某某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38万元、45万元、44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贷款审批下来以后,二人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其中,38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还款18万元,剩余109万元贷款至今未偿还。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文件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明确提出,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不能确保其和张某有能力偿还大额贷款的情况下,参与伪造贷款申请材料,明知房产抵押等贷款手续是虚假的仍然进行放贷,骗取银行贷款后肆意挥霍,借款买车后又用贷来的款偿还私人借款,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以上情况,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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