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2 08:37 我要投稿
慈善捐赠,意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财物的行为。慈善捐赠行为本身,带有民事行为的属性。慈善捐赠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一是自愿性。慈善捐赠应当由捐赠人自主决定、自愿决定。具体地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捐赠方面的自愿性表现包括:决定捐赠或不捐赠的权利,选择通过慈善组织还是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权利,决定捐赠多少的权利,决定捐赠财产形态的权利,捐赠时选择慈善组织的权利等。
二是无偿性。就法律属性而言,慈善捐赠本身符合民事法律上赠与的要件。因此,慈善捐赠必然是无偿的,无需提供对价。比如,许多知名企业对奥运会等重大赛事提供商业赞助,企业在提供大量资金的同时,也获得为企业形象、产品做广告的收益。因此,此种商业赞助行为,并非慈善捐赠。基于此种考虑,对奥运会等重大赛事的商业赞助行为,不能获得慈善领域的税收减免。
三是必须基于慈善目的。如果捐赠基于其他目的,则不受慈善法律制度的约束。比如,一般民事主体之间一对一基于民事目的的捐赠,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民事赠与的法律规定即可。关于“慈善目的”的界定,则根据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来确定。
慈善捐赠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是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重要途径,也是慈善组织得以生存、慈善事业得以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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