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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慈善领域新概念

[摘要]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慈善法》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慈善法》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行善的方式,同时具有慈善行为和慈善组织的双重含义,这种行善方式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慈善信托具有双重性,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首先,慈善信托的核心关键是慈善目的,开展慈善活动。其次,慈善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在外形式上带有“信托”的特征,以信托为工具,表现为委托人基于特定目的(即慈善目的),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为前提,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开展慈善活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根据《信托法》,信托的设立,确定受益人、监察人的信托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慈善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慈善法》复制其规定,要求设立慈善信托,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的形式。

慈善信托的主要监管部门确定为民政部门,与其他慈善活动受到统一管理。慈善信托从事特定业务领域的慈善活动,比如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环境等专业领域,民政部门也可以与专业领域的相关部门开展合作,进行信息共享。但是,在管理权限上,无论从事何类慈善活动的慈善信托,均由民政部门统一监管,而不再将管理权限分散到各个相关部门,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推诿等弊病。与此同时,考虑到慈善信托的运行方式是“信托”,而银监部门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的建立、信托财产的运行、终止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对信息披露、资产运营规范化都有较高要求,有利于保证慈善资产的安全,银监部门对慈善信托可从信托本身的角度进行监督管理。

慈善信托的界定,明确了适用《慈善法》的信托的范围,具有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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