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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全面展开宣传

[摘要]全媒体记者刘杨报道《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于9月2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交通运输部新颁布的法规能落到实处,真正遏制超限超载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连日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组织交通执法人员以整治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

全媒体记者刘杨报道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于9月2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交通运输部新颁布的法规能落到实处,真正遏制超限超载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连日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组织交通执法人员以“整治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为主题,大力开展新法规的宣传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更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修订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于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定于9月21日正式施行。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分为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55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宣传中,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的交通执法人员结合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重点向驾乘人员宣传三项内容:一是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六轴及以上车辆最大总重由55吨统一调整为49吨。这些规定不仅实现了车辆管理与生产标准相统一,也使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标准相统一。二是严格实施“一超四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三是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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