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05 09:44 我要投稿
全媒体记者李珍 通讯员刘大鹏报道 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开封市委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开封市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6部党内法规制定,明确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适用情形和处理方式、组织实施和适用程序、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等内容。《办法》体现开封实际,是对开封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发挥纪律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为全市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遵循依据和制度保障。
根据“四种形态”进行分类,《办法》详细列出党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情形,方便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把握。《办法》明确了13种党员违规情形和5种党组织违规情况适用于第一种形态;10种违规情形适用于第二种形态;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的,按照党纪条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党员干部适用于第三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适用于第四种形态。《办法》充分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党委、纪委的共同责任,用“四种形态”对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运用进行指导并加以区分,对每种处理方式的使用程序和公文格式进行规范。
《办法》进一步明确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各级党组织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组织协调、部署实施、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能;各级纪委(纪检组)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对违纪问题开展纪律审查和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落实好上级纪委和同级党组织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要求,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实施组织处理和组织调整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应该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
除此之外,《办法》把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纳入追责范围。各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存在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3种情形,将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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