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23 10:03 我要投稿
本报讯 记者李秉恒报道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
通告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用非法吸收的资金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均应依法追缴。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对非法集资犯罪和共同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主动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代理费、好处费等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甚至免除处罚。
通告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非法集资行为人、代理人要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清退非法吸收的资金和相关费用。对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资金的人员,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的发布旨在敦促非法集资行为人、代理人主动退缴相关资金和费用,尽可能挽回参与集资人员的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通告全文见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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