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13 14:45 我要投稿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该章依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一、党组织失职行为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条例》第113~115条明确了“党组织失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权力是把“双刃剑”。要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上,按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超越用权界限,按规定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按规定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把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
《条例》第116~119条明确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等各种交往日益增多,内容更加广泛,严守外事纪律十分重要。
《条例》第122~125条明确了“违反外事工作”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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