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17 09:21 我要投稿
据报道,1月3日,重庆市教委公布了《重庆市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免费师范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达到规定服务期限且不履行协议的,或未办理跨省就业或解约手续、自行择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属于违约。教育行政部门将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目前,不少应届生已经开始找工作了,所以几乎在同一时间,重庆、广东等地都针对免费师范生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免费师范生就业的管理。这些地方规定,如果免费师范生毕业以后没有履行当初所签订的协议去中小学任教,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服务期限,那么不但要退回大学期间的学习费用、生活补助,还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按理说,这样的规定没什么问题,但部分网友却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甚至把协议比喻成“卖身契”,认为遵守协议剥夺了免费师范生选择职业和人生发展方向的权利与自由。这种看法实在狭隘,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基础,既然免费师范生当初和当地教育部门签订了协议,享受到了免费读大学的权利,那么在毕业后就应该无条件地履行协议,这才符合基本的社会契约精神。
免费师范生当然有选择不从事教师职业的权利和自由,但前提条件是要退回当初读大学时的学费以及各项生活补助,并且因为自己违反协议而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毕竟,自己的违约行为,将对国家的教师培养目标和规划产生影响。如果既违反当初签订的协议不从事教师工作,又不愿意赔偿,那这种行为和恶意诈骗有何区别?缺乏诚信,随意违约,不符合契约精神,就应该付出代价。
其实,各地教育部门在对待免费师范生履约的问题上,已经尽量做到了理解与宽容,比如不再把毕业生就业的范围限定在本省市,可以到外省市就业,只要是从事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即可;没有要求免费师范生终生从教,而是只要达到了服务期限,就可以重新选择自己的职业和人生等。所以,免费师范生作为国家免费师范教育的受益者,理应本着诚信原则,秉持契约精神,从事相关教育工作,不能随意违约。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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