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13 19:07 我要投稿
近日,家住龙亭区的李先生一大早便来到龙亭区司法局大兴司法所,请求该所工作人员帮忙调解一起纠纷。
几天前的一个下午,李先生下班骑着电动车回家。路过龙亭区大兴街时,刘先生11岁的女儿牵着的一条贵宾犬突然挣脱绳子从路边冲出来,李先生躲闪不及,撞到了贵宾犬。小女孩见爱犬被撞,心疼不已,急忙跑向前抱贵宾犬,试图安抚它,可没想到,受到惊吓的贵宾犬竟将小女孩咬伤了。李先生、刘先生随即争执了起来,后来两人又到社区进行理论。当时,李先生只愿意支付200元的赔偿款,但刘先生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就在纠纷还没有结果的时候,意外又发生了。当天夜里,受伤的贵宾犬死亡。双方就贵宾犬的死亡原因、赔偿金以及小女孩的医药费再次发生争执,社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为此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使这起纠纷尽快有一个结果,李先生来到大兴司法所请求调解。
了解情况后,大兴司法所所长赵伟红认为,我市养犬的市民比较多,因为养犬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比较常见,这起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他特别邀请市宋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刘慧萍和他共同调解这起纠纷。
刘慧萍是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她和赵伟红商量后,决定借此机会,给双方当事人好好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力求达到“调解一起、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教育效果。
在大兴司法所,双方当事人到齐后,赵伟红和刘慧萍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李先生和刘先生了解事情发生的详细经过,随后又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了解了事情发生当天的调解情况。对这起纠纷发生的始末进行综合分析后,赵伟红和刘慧萍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纠纷本身并无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的方式和数额。赵伟红和刘慧萍首先分析了双方当事人在这起矛盾纠纷中存在的过错和应该承担的责任,明确指出,李先生在天色已晚的情况下,以较快的速度通过十字路口,是造成撞伤贵宾犬,继而引发贵宾犬死亡的主要原因;贵宾犬之所以咬伤刘先生的女儿,是由于李先生的撞击导致贵宾犬受到惊吓。因此,李先生应当赔偿刘先生的贵宾犬死亡及其女儿被咬伤的费用。同时,两位调解员向刘先生解释,根据《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养犬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该携带养犬证、免疫证明,为犬挂犬只标识、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而在这起纠纷中,刘先生和女儿在遛犬时没有随身携带养犬证和免疫证明,也没有给犬挂标识,显然是违法了上述规定。而且刘先生让自己未满18岁的女儿遛犬,继而造成犬被撞并最终死亡、孩子被犬咬伤的后果,刘先生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过错。
听了赵伟红和刘慧萍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双方当事人都冷静下来,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接着,赵伟红和刘慧萍就如何赔偿、赔偿的金额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调解。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析法释法,温情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先生一次性赔偿刘先生死亡贵宾犬和刘先生女儿治疗被犬咬伤的全部费用共计6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这起由一条贵宾犬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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