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30 10:26 我要投稿
今年6月,祥符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马某(女、38岁)手持菜刀向年仅10岁的受害人连砍4刀,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马某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马某的律师向祥符区人民检察院递交辩护意见书,认为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意见仅受害人的脖子上一处创口构成“轻伤二级”,损伤较轻,结合案情,马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本案中被害人伤情轻重无疑成了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之一。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法医经过对被鉴定人的病例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并走访主治医生,最终认定被害人除原颈部创口一处“轻伤二级”外,另又发现其左前臂创口及左桡骨骨折两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通过与原鉴定人论证,得到了认同,最终纠正了原鉴定存在的漏鉴错误,使该案的鉴定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杀人故意相吻合。
检察机关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后,原鉴定单位进行了重新鉴定,出具了被害人颈部创口、左前臂创口及左桡骨骨折已构成三处“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鉴定结果,遂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
近年来,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中,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到寻衅滋事、抢劫抢夺、故意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严查细审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纠错补漏、拾遗补缺、严肃法纪的作用,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为确保案件质量拧紧保险栓,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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