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17 11:16 我要投稿
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近日,我市出台了《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国家和我省、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201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其他学生可参照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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