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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出台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患有重症慢性病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汴政办〔2016〕166号)等有关规定,该局近日出台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患有重症慢性病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汴政办〔2016〕166号)等有关规定,该局近日出台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症慢性病,是指因患重症慢性病需长期治疗和药物支持,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

参保居民患有以下疾病的,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附6个月内本病种的检查、诊断资料。

病种范围:1.器官移植;2.慢性糖尿病并发症;3.恶性肿瘤(不包括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5.肝硬化; 6.支架植入术后;7.精神分裂症;8.慢性阻塞性肺气肿;9.类风湿性关节炎;10.心衰;11.癫痫病;12.强直性脊柱炎;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肺结核(不含耐多药肺结核)。

重症慢性病的认定。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的专家组共同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重症慢性病就医卡。

重症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采取记账结算办法,个人支付部分由门诊账户或现金支付。超出认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按一般病种对待。

重症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5%,其余由个人自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半年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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