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09 18:13 我要投稿
全媒体记者魏海洋报道 4月3日,韩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3月20日他去超市购物的时候,刚买不久的汽车在超市外被卖车的人拖走,且他事先没有接到拖车的通知。事后,他找卖车的人要车,却被告知要交5000元拖车费和每天200元的停车费。他认为很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韩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30日,他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在尉氏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9万多元的汽车。3月6日,他为汽车上了牌照。3月7日,他发现汽车前挡风玻璃中间有个黄豆大小的气泡,于是他就到该公司反映了情况。该公司工作人员查看后说不是汽车质量问题,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而韩先生认为并非人为原因 。后来,韩先生向其他部门反映了自己遇到的情况。3月20日20时50分左右,他驾车去一家超市购物出来时,发现汽车没了。后来,他得知是卖车方拖走了汽车。随后,他找卖车方要车,却被告知需要交5000元拖车费和每天200元的停车费及1万元保证金。“我买的车不能说拖走就拖走吧!再说,车又不是我叫人拖的,凭啥让我出拖车费、停车费!”韩先生无奈地说。
4月5日上午,尉氏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韩先生反映的前风挡问题经鉴定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不属于汽车质量问题。韩先生不认同他们的鉴定结果,该公司让韩先生自己去鉴定,他又不去。另外,韩先生是分期付款购车,但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购车尾款,他们只好收回车辆,并在拖车后告知了韩先生,让他尽快处理此事。如果韩先生要取车,他们已经给韩先生提出了几个方案,但韩先生取车需要先将购车尾款付清,另外交5000元拖车费和相应的停车费。
4月6日上午,针对韩先生所说的分期付款的车被拖走并被索要拖车费、停车费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新年。雷新年认为,如果在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而韩先生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卖方在提前通知买方的情况下,有权将车拖走,但停车费和拖车费不应该由买方支付。如果购车合同中卖车方没有保留车辆所有权,即便买车方没有按时支付尾款,卖车方也无权私自拖走车辆,且拖车费和停车费也不应该由买车人承担。
《购车尾款没付 汽车被卖家拖走车主:汽车有质量问题,卖家不给解决,拖车还让交拖车费和停车费 卖家:不交尾款,只好收车》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kaifeng.yuduxx.com/minsheng/584980.html,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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