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22 10:10 我要投稿
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及合理使用,建立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前不久,市人社局制定了《开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并开始施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总成绩在 80分以下的,其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
据悉,该制度适用范围是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财务报表和基金结算表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财务对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审核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月拨付,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应拨付金额的95%,剩余5%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与年终考核评分挂钩,在年终清算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
年度考核总成绩在 90分(含90分)以上的,其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
年度考核总成绩在 80分(含80分)以上、 90分以下的,每降低 1分扣减当年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的10%。
年度考核总成绩在 80分以下的,其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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