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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就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答记者问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摘要]目前,我市正在实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保障之后,医疗费用可再次报销,进一步减轻看病就医负担。 据悉,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将此项工...

目前,我市正在实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保障之后,医疗费用可再次报销,进一步减轻看病就医负担。

据悉,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2017年度十件重点民生实事之首。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中的大病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这一工作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同志。

记者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能享受怎样的待遇?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答:凡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三项医疗保险保障。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以医疗保险;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3.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问:怎样缴费?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答:1.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金额为150元(2017年);2.大病保险每人32元/年,省级统筹个人不需缴费;3.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60元/年,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记者问:请介绍一下待遇标准和结算方式?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答: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017年度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见附表。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参保患者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一起同步实行即时结算。

(2)在省外就医或省内非即时结报参保患者,凭有效身份证明、转诊证明复印件和城乡居民住院补偿费用结算票据到户口所在地保险公司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3.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

(1)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

(2)经批准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医疗机构就医,且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由困难群众本人或委托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证明复印件、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加盖原件保存处红章的复印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结算单,以及社会保障卡(参保证/卡)复印件、银行卡(折)复印件等,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3)困难群众住院就医,符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条件而当年未能及时进行报销的,原则上应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以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记者问:请介绍一下医保服务窗口及联系电话?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答:

开封市医保中心:23239613;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开封分公司:22882006

杞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8980101

尉氏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22711623

通许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24992952

禹王台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23386795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22688519

祥符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26668533

鼓楼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23993061

龙亭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22786299

顺河回族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23389321

服务窗口:开封市民之家四楼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各县区医保中心(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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