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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摘要]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等文件规定,从2017...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等文件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2017年度我市各类参保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市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67元,2017年度市、县(区)各类单位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2440元(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12202元(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7%(其中个人为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个人为2%),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1%(其中个人为0.3%)。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4067元,缴费费率为2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4067元,缴费费率为8%。

3.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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