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04 11:42 我要投稿
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批准,从7月1日起,我市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
新政策规定,从7月1日起,将我市(含县区)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3%调整为0.5%,其他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5%调整为1%;职工自用人单位参保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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