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04 09:35 我要投稿
为保障患有门诊慢性病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前不久, 市人社局制定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门诊重症慢性病需长期治疗和药物支持,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病种范围:1.恶性肿瘤(不包括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3.异体器官移植,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5.帕金森氏病,6.心力衰竭,7.糖尿病并发症,8.结核病,9.肝硬化,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类风湿性关节炎,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14.重症肌无力,15.股骨头坏死,1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7.体内支架植入术后,18.高血压病III期,19.强直性脊柱炎,2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1.心脏搭桥术后,22.癫痫,23.康复治疗(中枢神经损害,肩、髋、膝关节骨折)。
参保职工患有上述疾病的,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附6个月内本病种的检查、诊断资料。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的专家组共同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门诊慢性病就医卡。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采取记账结算办法,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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