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08 21:18 我要投稿
事故现场。资料图片
现实生活中,有些驾驶员因不遵守交通法规引发了一连串意外。如果这些意外是由于事故原因引起的,肇事司机则还要为引发的意外担责。2012年4月,宋门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事故民警张建勋就处理了这样一起事故。
2012年4月10日6时许,驾驶员姚某驾驶着一辆拉着挖掘机的大型货车,从市妇幼保健院南侧胡同拐出。在拐弯时,姚某车上装载的挖掘机倾斜滑向路边,砸中路边的一个报刊亭。报刊亭被砸中时发出的巨大声响,又使经过此处的一位老者于某所牵的狗受惊狂奔,于某也被狗带倒受伤。经过现场勘查民警得出结论,大货车司机姚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由事故引发的报亭损坏,牵狗老人于某受伤以及跨街电缆的损坏都由姚某负责赔偿。
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王新宇介绍,本次事故中,事故民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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