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17 02:34 我要投稿
记者郑宣报道 朋友相聚,饮酒助兴,本应该是一件好事。可如果一再劝酒,导致对方酒后出了事故,劝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3月9日,记者在通许县人民法院采访了一件这样的案件。
2014年5月1日,程某参加赵甲婚礼,婚宴席间赵甲的朋友赵乙、赵丙二人不停地向程某敬酒、劝酒,程某终因挡不住众人的劝说,喝醉了。婚礼结束后,程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慎驶入路边沟渠,致其颅脑外伤、右下肢胫腓骨骨折,各项治疗共花费4万多元。经我市某医学鉴定中心评定:程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数月,程某及其家人多次找赵甲商量赔偿事宜,均无果。无奈之下,2014年11月10日,程某将赵甲、赵乙和赵丙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过度饮酒可能对自身健康、安全产生危害,认定程某对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赵甲作为婚宴承办者没有做好对亲朋好友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早提醒程某,并积极参与向程某劝酒,对程某醉酒后独自骑电动车回家没有加以保护,对程某致伤存在一定过错,认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当程某饮酒过量后,赵乙、赵丙仍旧极力向其劝酒,致使程某丧失基本的判断力,发生骑车驶入沟渠致伤的后果,法院酌情认定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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