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12 13:22 我要投稿
记者郑宣报道 4月2日,记者在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案例,被告人石某认为“搬”了别人的花不算偷盗,却最终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代价。
被告人石某是一名公厕管理员。平日喜欢花草的石某“看中”了禹王台区铁北街某茶艺店门前的一盆松树盆景,便于2014年9月6日1时许将该盆景“搬”走,非法占为己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算偷盗的石某将该盆景摆放在其负责的公厕门口。后经鉴定,被盗盆景价值1500元。石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不久前,石某被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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