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5-18 09:10 我要投稿
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酿车祸
记者 郑宣
互帮互助,是人与人之间沟通、递进感情的一种方式,也是社会提倡的一种美德。但仅有好心,不讲究方式方法,也可能会好心办坏事,给他人和自己带来困扰。5月8日,记者在祥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经过
2014年2月3日,陈某(持C型驾照)驾驶小轿车帮朋友陈某某送人回家,沿S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19km+120m处时,因未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与相对方向行驶过来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司机杨某及其车上乘坐人王某受伤,两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此事故经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积极进行处理和调解,事故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杨某诉至祥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肇事司机陈某、第三人陈某某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车损、鉴定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3805.37元。另外,本次事故中,另外一受害人王某也因此事故向本院提起另外一民事诉讼,要求陈某、陈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9965.26元。
结果
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的身体、财产在本次事故中遭受损害是客观事实,其相应的法律权益应予以维护。被告陈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帮工人,在本次事故中未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第三人陈某某作为被帮工人,其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以上原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评估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27443.73元。被告陈某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帮工人陈某,由于个人的过失,不但害了自己,也连累别人。本案结束后,陈某、陈某某还要面对受害人王某的赔偿。
醉酒驾驶致车毁人亡
记者李秉恒报道 5月8日,记者从通许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被告人碍于面子将车借给醉酒人,最终车毁人亡还要为醉酒人承担责任的案件。
2014年12月10日上午,家住通许县竖岗镇某村的蔡龙,应邀参加朋友聚会。聚会从10时一直持续到15时,参加聚会的12人都已是醉酒状态。聚会结束时,蔡龙接到朋友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KTV唱歌,他爽快答应。随后,蔡龙便向其同村好友蔡刚借车,蔡刚碍于情面将其轿车借给了蔡龙。蔡龙驾驶借来的轿车沿325省道高速向县城驶去。行驶中因操作不当驶离公路,翻入路边河道,蔡龙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后经有关鉴定部门鉴定蔡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55mg/100ml,呈现醉酒状态。蔡龙家属认为,蔡刚明知蔡龙是醉酒状态,还将其轿车借给蔡龙,并造成蔡龙死亡,蔡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蔡龙家属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要求蔡刚对蔡龙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应当预见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危险,但其仍然向蔡刚借车,并且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蔡刚知道蔡龙在借车前喝了酒,仍将其使用的轿车借给蔡龙,虽为善意行为,但其对蔡龙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应当对蔡龙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该院判决蔡刚赔偿蔡龙家属因蔡龙死亡的各项损失的20%,即32540.1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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