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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发生事故应及时抢救伤者,千万不要逃逸货车司机肇事逃逸后被抓

[摘要]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多,近年来涉及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个别司机在肇事撞人后不是及时下车救治伤者,而是驾车逃跑,这样的愚蠢做法最终还是难逃法律处罚。祥符区司机孙某就是这样一个糊涂司机。 2013年10月7日10时38分,金耀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

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多,近年来涉及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个别司机在肇事撞人后不是及时下车救治伤者,而是驾车逃跑,这样的愚蠢做法最终还是难逃法律处罚。祥符区司机孙某就是这样一个糊涂司机。

2013年10月7日10时38分,金耀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姬海涛在辖区天马广场附近正常巡逻,疏导往来车辆。忽然收到从指挥中心传来的紧急指令:一辆郑州牌照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在东京大道北门附近撞伤一名11岁少年后,正沿着东京大道向西逃逸,沿线执勤民警注意查扣此车。听到指令,姬海涛马上高度戒备,他知道天马广场是大型货车出市的必经之路。5分钟后,一辆红色大型货车从东向西驶来,车牌号正是指挥中心通知的豫A牌照。姬海涛立即示意司机靠边停车,经询问,司机孙某,30岁,祥符区范村人。当姬海涛问及肇事问题时,孙某却矢口否认。经向指挥中心反馈,证实了孙某撞伤孩子逃逸的事实。在证据面前,无话可说的孙某低下了头。

随后,涉嫌肇事逃逸的孙某被移交案件侦办部门接受进一步处理。

据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王新宇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以及第101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希望我市广大驾驶员能以孙某的行为为教训,发生事故千万不要逃逸,要及时参与抢救伤者,并将情况简单据实向交警报告。”王新宇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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