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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致人耳聋 一男子被判赔偿近万元

[摘要]记者王淳报道 进入夏季以来,天气愈发炎热,人们的火气也越来越大。7月20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天热导致情绪暴躁进而引发互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娄某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549.79元。 2013年6月20...

记者王淳报道 进入夏季以来,天气愈发炎热,人们的火气也越来越大。7月20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天热导致情绪暴躁进而引发互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娄某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549.79元。

2013年6月20日中午,被告娄某在仙人庄乡原收费站附近因琐事与肖某发生纠纷,引起互殴。被告将到现场并参与斗殴的原告魏某右耳打伤。魏某当日在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传导性耳聋、右面部外伤,共花去医疗费4017.01元。被告娄某被鼓楼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2014年12月9日,鼓楼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19.01元、营养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误工费3400元、护理费3400元、鉴定费4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0669.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遭受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娄某因琐事与肖某发生纠纷,引起互殴,被告将在现场的原告魏某右耳打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住院治疗情况及提供的医疗票据,法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4017.01元、营养费为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2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过高,根据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标准,认定原告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各为2086.39元。因原告未提交交通费、鉴定费的证据,法院对其主张的交通费、鉴定费不予支持。原告未构成伤残,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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