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05 10:05 我要投稿
记者王笃明 李秉恒报道盗窃几根钢筋头,被发现后致人受伤,结果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7月31日记者获悉,因涉嫌抢劫,嫌疑人申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
2月21日5时许,申某在祥符区杜良乡政府附近郑徐高铁工地盗窃钢筋时,被工人丁某等人发现。丁某遂一边扯着申某的衣服不让他走,一边拨打手机报警。申某见状,遂扑上去把丁某的手机夺下摔到地上,又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朝丁某的头上砸去,鲜血顺着丁某的脖子流了下来。后经法医鉴定,丁某的伤属轻微伤。经鉴定,申某盗窃的5根钢筋头价值人民币3元。4月26日,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申某犯抢劫罪,向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申某原本犯盗窃罪,被发现后把工地看场人打伤就转化成了抢劫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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