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28 09:52 我要投稿
记者 王淳 摄
记者王淳报道 7月24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下简称“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肖献忠作新闻发布,并现场公布了5个“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14年11月,为贯彻落实“两高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通知精神,在省法院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在检察、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下,全市法院快字当头形成震慑,硬起手腕拿出狠招,严格证据办成铁案,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截至记者发稿,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53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6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17案,已作出有罪判决11案11人,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部司法解释,继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高压舆论态势。公、检、法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近期,三机关将联合会签《关于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联合通知》,理顺程序,形成合力,快立、快诉、快审、快判,推进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高效进行。同时,将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发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联合制约失信被执行人等长效机制作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推进我市诚信建设和法治建设。
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下场
7月24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严厉打击“拒执”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肖献忠公布了我市5起典型的打击“拒执”案例。
1
有大额收入支出
却躲避执行
2002年9月5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史某某诉朱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朱某某偿还史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日向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不但不履行义务,还与法院玩失踪。法院到其家多次执行,均未果,亦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搁置。2013年4月,尉氏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某某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流动,且有车辆买卖情形,遂将案件以朱某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追逃。2013年8月23日,朱某某在北京被抓获。
2014年3月4日,尉氏县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
被执行人拒还货款
坐高铁被拘
2011年5月26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尉氏县某企业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岳建设三角带款98805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共计101105元。2011年12月18日,该判决书生效。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却拒不履行,申请人向尉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尉氏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多次到陕西省咸阳市被执行人的生意经营地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从不照面,案件一度搁置。2014年年初,执行人员查明张某某有大额银行转账,遂将案件以张某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追逃。2014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西安高铁北站乘坐高铁时,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北站派出所抓获归案,3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带回尉氏县刑事拘留。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 月11日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12月14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3
被司法拘留后
仍不履行法定义务
2008年1月13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对郭某某、刘某某诉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361.6元,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义务,原告遂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王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查,王某某在兰考县南彰镇南彰村经营一家家具城,家里种地收入每年有7000元。兰考县法院于2008年11月16日、2010年5月26日两次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王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王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5年7月13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对王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4
拒不履行返还彩礼义务
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3年12月30日,杞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诉孟某某及其女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孟某某及其女儿返还陈某某彩礼款12000元。判决生效后孟某某及其女儿未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2月18日,陈某某向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孟某某及其女儿仍未履行给付义务。
鉴于孟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事实,杞县法院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4月1日,杞县法院对孟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对孟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4个月。
5
故意隐藏财产
被处罚金2万元
2011年6月,郝某某与叶某某签订购房协议,郝某某以27.5万元的价格购买建业大宏花园小区的住房一套。郝某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入住后,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与该房实际产权人钟某发生纠纷。后查实,该处房产系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产权人为钟某,叶某某只是介绍人,因当时产权人钟某不同意由叶某某出面卖房,三方发生纠纷。钟某起诉郝某某要求腾房,郝某某起诉叶某某要求退回27.5万元的购房款。两起案件在金明法院审理后,均作出了生效判决。钟某与郝某某的案件判决结果为“郝某某腾房”,郝某某与叶某某的案件判决结果为“叶某某退还购房款27.5万元”。
被执行人叶某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对余下的款项拒不履行,并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经查实:2013年7月29日,叶某某户籍所在地野厂村因拆迁并居,回迁指挥部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给叶某某补偿款7万元,叶某某得到补偿款后,不但没有主动履行和解协议,而且采取隐藏的方式,利用案外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到银行支取了这7万元并据为己有,法院在查询叶某某银行存款时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线索。2013年10月8日,叶某某又利用案外人宁某某的身份证购买大众轿车一辆,并由其日常驾驶使用。叶某某目前居住的集英花园小区某栋房屋的产权人并不是叶某某,而叶某某及其儿女长期在此处居住,同样有可能是为了故意隐藏财产,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来取得、占有。
因叶某某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恢复执行。今年5月,金明区人民法院对叶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叶某某自愿认罪,并将应付的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到位,取得申请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叶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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