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3 11:07 我要投稿
记者王笃明报道 安徽一男子范某与其情人曹某(在逃)掉包他人信用卡,取走他人大量现金。10月21日,记者在祥符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范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4月份,范某由于手头紧张,不能满足与情人曹某之间浪漫的生活,两人就商议搞点钱花花。两人就到安徽省五河新概念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银灰色奥迪A4轿车,并从租赁公司找了一名司机。2014年4月12日,他们从安徽宿州上高速直接到郑州,在郑州玩了两天,开车到开封市祥符区寻找作案目标。2014年4月14日15时许,在县府西街路南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处,曹某锁定一中年妇女,上前与其搭讪,由范某偷看并记住其银行卡密码。曹某以此取款机内无钱为由,拔出中年妇女的卡趁机调换,将假卡插入另一取款机后逃跑。在前方不远处一家邮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他取出17200元后逃离。
2014年8月16日11时许,两人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在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街道办事处辖区一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走另一中年妇女卡内现金4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骗卡取钱,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范某主动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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