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13 11:27 我要投稿
全媒体记者王淳报道 1月11日,记者从鼓楼区人民法院获悉,我市一女子谎称可以托关系为人安排正式工作,骗取他人钱财13万余元。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等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随后不久,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在开封市内任意医院为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及侄女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刘某某以安排正式工作需要费用为由,先后向张某某、张某等人索要9600元、13万元。刘某某找到另外一个朋友何某帮忙安排工作并将其中的95000元交给何某(已另案处理)。2014年6月和2014年12月,张某的女儿和侄女作为临时人员分别应聘至我市两家医院上班,至2015年12月,张某的女儿和侄女均未通过医院招考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张某等人遂要求刘某某退钱。经协商,刘某某同意3个月内退款并给张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2016年,刘某某手机停机,失去联系。
后经查实,张某的女儿和侄女均系自己应聘至医院作为临时人员上班。案发后,何某、刘某某分别于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26日退赔被害人损失95000元、44800元,与被害人张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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