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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一女收费员两年贪污40多万元自首后获刑并处罚金10万元

[摘要]全媒体记者王淳报道 医院门诊一名女收费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到的现金不如实入账,两年侵吞公款419362.60元。日前,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我市某医...

全媒体记者王淳报道 医院门诊一名女收费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到的现金不如实入账,两年侵吞公款419362.60元。日前,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我市某医院财务科门诊收费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医院门诊治疗费和医药费的工作便利,采取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419362.60元据为己有。2016年7月27日,医院财务科为了加强基础工作,对门诊收费人员的账款交纳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张某所交票根号不连接,要求张某打印当日总报表。眼见事情败露,下午张某就向单位主动说明其有漏账的事实。随后,张某的父亲将赃款419362.60元全部退还给医院。医院在2016年8月15日又将该赃款移交给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419362.60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本案中,结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张某向医院主动投案并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证据和上述有关自首认定的意见,被告人张某符合自首的条件,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能积极将所有的赃款退还给医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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