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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交警部门全力开展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

[摘要]全媒体记者王淳报道 3月3日,市公安交警支队召开全市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就近期全市交警部门开展的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向...

全媒体记者王淳报道 3月3日,市公安交警支队召开全市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就近期全市交警部门开展的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向省、市媒体进行了通报。自1月10日开始行动以来,全市共向车主邮寄通知书5844份,向驾驶人邮寄催告书2464份,当面送达催告书109份,电话通知驾驶人及车主18623人,拟对催告送达10日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驾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及时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今年1月10日河南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1.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2.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3.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3.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交警部门今后将建立交通违法“老赖”惩戒机制;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长期开展工作,引导交通违法者及时处理违法,依法、安全行车,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截至2月21日,统计现场执法由原来的129342条下降为124061条,共下降5281条、下降率为4.08%;非现场执法由原来的465114条下降为418804条,下降46310条,下降率为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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