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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的妇女不是“泼出去的水”

[摘要]祥符区的何玉英(化名)改嫁后,想要回自己那份由前夫本家侄子冯宝(化名)耕种的责任田,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把冯宝告上了法庭。 何玉英的前夫于2000年病逝,此后,自己家的5.4亩(一人1.8亩)责任田一直由冯宝耕种。2006年10月,何玉英唯一的女儿出嫁。女儿...

祥符区的何玉英(化名)改嫁后,想要回自己那份由前夫本家侄子冯宝(化名)耕种的责任田,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把冯宝告上了法庭。

何玉英的前夫于2000年病逝,此后,自己家的5.4亩(一人1.8亩)责任田一直由冯宝耕种。2006年10月,何玉英唯一的女儿出嫁。女儿出嫁后不久,何玉英在媒婆的撮合下,改嫁给了邻村的单身汉吴志平(化名)。吴志平以走街串巷收废品为生。2015年5月,吴志平突发脑梗塞,经过治疗,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四肢行动不便,无法继续谋生。自从改嫁给吴志平后,何玉英一直没有分到责任田,失去生活来源的何玉英便想要回由冯宝耕种的几亩责任田,以便维持生计。

何玉英多次找冯宝协商要求返还1.8亩责任田,均被冯宝以“你已经不是俺村的人了,没有资格耕种俺村的土地”为由拒绝。难道改嫁的妇女就是“泼出去的水”吗?何玉英不服,今年2月,何玉英一纸诉状与冯宝对簿公堂。

近日,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何玉英改嫁后在新居住地并未分得新的责任田,因此何玉英原来的承包地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冯宝耕种何玉英承包的土地拒不归还,侵犯了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祥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冯宝把1.8亩责任田退还给何玉英。

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伯亮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虽然原告何玉英丧偶后改嫁到邻村,但因其并未分得责任田,有权对原承包地继续承包经营。被告冯宝拒不交还承包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何玉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着他们的生存权益。祥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失去生活来源的原告的生存提供了基本保障。该判决也彰显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出嫁、丧偶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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