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31 15:15 我要投稿
记者王红利报道 10月30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阎红心,副主任宗家邦、曹法英、于吉良、张志超、高继海、王文娟、高宏勋及秘书长憨振东出席会议。高宏勋主持会议。
副市长张松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谷昌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中立及市政府秘书长申建立等列席会议。
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分组审议情况汇报,表决通过了《开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另发,见第二版),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名单另发,见第二版)。
阎红心就会议各项议题作了讲话。阎红心说,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义重大,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依法履职、有效监管,抓住发展机遇、加快改革步伐,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进一步提高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真正把办理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立市意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区位和资源优势,推动我市都市生态农业健康快速发展;农村低保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准扶贫,应保尽保,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开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通过后,要抓好贯彻落实,把形式和内容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好宣誓活动,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使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成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行动。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5年10月30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牛彦斌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决定免去:
王秋杰的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封永元的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局长职务。
开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5年10月30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其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第五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四)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第六条 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职务、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第九条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其主席团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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