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30 10:27 我要投稿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玉鹏说:本条规定的是政府部门的职能职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县(区)城市管理局。同时,《条例》的实施过程中,还涉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所以,《条例》要求上述涉及的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完成职能工作,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主要是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必然涉及大部分街道办事处及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对此,《条例》要求实行城市化管理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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