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31 08:56 我要投稿
4月21日上午,我市召开《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人士在会上就《条例》相关问题向新闻媒体作解答。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姚自立主持记者会。
开封日报记者:请问制定出台《条例》具有哪些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红战: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由于水源地周边生产生活垃圾不断增加,渔业养殖、畜禽养殖、农林种植等活动导致污染地表水源状况比较严重。同时,公共供水地下水取水井周边区域被挤压占用严重。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十分必要和紧迫。
汴梁晚报记者:《条例》经历了构思、起草、修改、审议、批准等多个环节,该《条例》制定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玉鹏:一是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经过我们的反复调研、论证,从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出发,最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没有规定准保护区。
二是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针对黑池、柳池两个蓄水池地势低于周边区域,雨水和种植养殖污水直接流入蓄水池污染水源的问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水系统,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
开封网记者:请问市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新世:一是广泛宣传。二是抓紧制定配套规定。三是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四是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五是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六是作好饮用水源地风险控制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开封网记者:请问《条例》将从哪些方面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冕:在《条例》第四章中,分别对市政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卫生计生等部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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