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20 09:03 我要投稿
本报讯 记者王红利报道 昨日,市纪委通报了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纪律问题。
为深入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遏制“四风”问题反弹,近期,市纪委监察局对全市各县区、市直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查处了苏文生等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李雪明等4起违反市委、市政府工作纪律的问题。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处理情况分别为:1.通许县中心医院副院长苏文生用县卫生监督所公车办理个人私事,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属于公车私用。同时该同志还存在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工作纪律的行为。经通许县纪委研究,给予苏文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通许县城管局广告管理中队中队长杨顺峰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擅自用单位执法用车接送孩子上学。经通许县纪委研究,给予杨顺峰党内警告处分。3.尉氏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石电学(人事代理人员)擅自用单位车辆办理个人私事,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属于公车私用。经尉氏县妇幼保健院党委研究,责令石电学作出深刻检查,缴纳公车使用费用50元,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并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4起违反市委、市政府工作纪律的问题处理情况分别为:在市纪委组织的检查中,分别发现市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副主任李雪明、杞县苏木乡中心校职工王义伟、杞县畜牧局人事股股长何嵩、祥符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祝长胜存在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工作纪律的行为,经研究,市发改委党组给予李雪明行政警告处分;杞县纪委给予王义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何嵩党内警告处分;祥符区纪委给予祝长胜行政警告处分。
市纪委监察局强调,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通报的7起问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自我约束。中秋、国庆双节临近,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时刻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切实加强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履好职、尽好责。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直查快办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顶风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坚持“一案双查”,从严问责追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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