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04 09:45 我要投稿
记者王予杰报道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获悉,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自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调0.6%。已参保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在上述比例下调的基础上,今后不再随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而上调,待与正常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持平后再做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旨在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互济性原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保障广大参保职工住院、大病医疗的需要。
据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后形成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两部分构成,即职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另外,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以年龄段按一定比例也划入职工个人账户。此次调整是,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调0.6%。即40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3%划入;40周岁到退休年龄者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划入。统筹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的数额后剩余部分组成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门诊慢性病等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
据了解,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调整前,我市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达到用人单位缴费的50%左右,远远高于我省各地划入个人账户实际约29%的比例。调整后,我市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达到用人单位缴费的30%,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将有效增加统筹基金积累,更好地满足职工保住院、保大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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