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30 10:18 我要投稿
现状
种种规定煞风景
对开封人而言,看电影是朋友或恋人之间“约”的方式之一。这是因为,很多人觉得在家里看总是没有庄重感,宁愿花点小钱去电影院过把瘾。
但是,就是这样貌似稀松平常的进影院看电影,背后隐藏的“坑”却让人们轻松、愉悦的观影心情打了折扣。
“真是太郁闷了,居然因为一个汉堡差点没看成电影。”4月16日,家住五一路的赵蔚告诉记者,清明节假期期间,她打算去我市一家电影院看一部电影,由于没来得及吃饭,就在附近的一家快餐店顺便买了一个汉堡。当她购完票拎着汉堡走进影厅时,却被工作人员拦下了,说外带食品不许拎进去。百般解释无效后,赵蔚非常生气,直接把汉堡扔进了垃圾桶,然后才得以进场,原本的好心情消失得无影无踪。
和赵女士有相似经历的还有很多。市民张潇楠每个周末都会看一部电影,她对电影院的这种行为非常厌烦:“影院卖的食品太贵了,还不让外带食物进去,这太不合理了。”张潇楠认为,禁止携带食物入场,就该一视同仁,电影院销售的零食也应该被禁止。不过也有市民坦言,尽管影院有类似的提醒,但是检票人员一般不会这么较真,多数时候带小零食,只要不是太明显,都能进场的。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近日走访了我市的电影院,发现个别电影院在检票入口处等设置了“谢绝外带食物”的提示牌。“我们检票工作人员会专门提醒,如果有自带食品的,我们会请他在食用完之后再入场观影。”4月17日,一家电影院的检票处工作人员说,电影院有关谢绝自带食物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大家的观影环境。
除了“禁止自带食品”,隐藏在电影院里的“坑”还真不少。
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备品。消费者花钱买电影票,影院免费提供3D眼镜,在绝大多数市民看来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去年有市民在我市一家影院观影前却被告知,需另行购买3D眼镜观看电影。“这不是强制消费吗?那以后影院是不是也可以收取座椅费等?”市民陈女士对影院的做法不能理解,认为这是强制消费,遂投诉至工商部门。
此外,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也给消费者造成极大困扰。市民在观看电影时,电影票背面往往会印上“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字样。在我市一家银行任职的章凯告诉记者:“上周五,我和女友约好下班去看最近很火的一部电影,我上午就买好了票,但中午时分却接到电话,晚上加班。”随后,章凯拿着电影票到售票处退票时,却遭到售票员的拒绝。他问售票处能否换张次日同时段的电影票,也遭到对方的拒绝:“你看看电影票后面有规定的,电影票一经售出,就不能退了。”这个规定让章凯非常不解:“一般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都可以提前退,为什么电影票就不能换更不能退呢?”
原因
片面追求利益的体现
为什么看一场电影,却有这么多看起来不合理的规定?
“简单地说,这是商家片面追求利益的体现。”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副主任克航平告诉记者。他曾经解决过多起关于“看电影”的消费纠纷。前段时间,他解决了一起关于强制购买3D眼镜的投诉。克航平认为,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实际上已经和影院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3D电影没有3D眼镜是看不出效果的,提供3D眼镜是影院的附属义务,如果影院不提供3D眼镜给消费者,消费者就享受不到相对应的服务,这违反了合同的附属义务。影院利用3D电影售卖3D眼镜,涉嫌变相捆绑销售。
至于电影院所说的禁止外带食品是为了保证观影环境,更是无从谈起。观众自带的不让进,电影院自己销售的食品却可以带进去。记者采访中发现,我市多家电影院卖品部的爆米花、可乐等很畅销,但是这些食品的价格却高于市场价格不少。这些电影院所售的爆米花分为大小桶等不同规格,售价从15元至25元不等,而电影院外面所售的爆米花则只要6元至10元。至于饮料,或多或少地也高于市场价格。“影院不让自带食品,大概是让观众在这里买吧,而且价格定得虚高。”市民孙先生无奈地说。
对于电影票不退不换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市民都有与章先生类似的遭遇。采访中,家住夷山大街的黄女士说,影院一不让退,二不让换,“现在我可不敢再提前订票了,都是在现场买。能买不能退,这样的强制消费真的让人很无语。”
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了解到,电影票概不退换已成为行业“潜规则”。 采访中,多家电影院的售票人员都向记者表示,这已经是多年来的行规,如果顾客有事没事就退换票,那么商家就要承担这笔不必要的损失。有售票人员建议,把电影票转卖给他人。记者问:“那要是我转卖不掉呢?”“那我们也没有办法了,这个损失不可能由我们影院来承担的。大家都想买就买想退就退的话,那不是乱套了?”
对策
维护自身权益不能手软
为什么电影院卖的食品可以带进去?克航平认为,影院禁止携带外带食品的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他建议,当消费者遇到影院限制外带食品或饮料的情况时,可以同影院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律师陈银辉认为,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定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陈银辉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一定不能手软。
对于电影票不退不换的问题,陈银辉告诉记者,观众付钱买票之后,就已经和影院间形成了一个消费合同关系。但这个合同到底该从什么时候成立,是从售票那一刻开始,还是从影片放映的时刻算起,法律上至今还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合同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商家违约,不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退票;如果商家没有过错,在影片放映前,观众需要与影院协商退换票事宜。
”陈银辉表示,电影票尚无明确规定说能否退换。如果影院事前已明确告知消费者电影票不退不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就不能说电影票不退不换的规定是不平等的。但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而言,建议影院的服务能更加人性化,在退换票的问题上,可设定一个退票时限,或退票折价制度,既能减少观众损失,也对影院自身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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