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2 09:30 我要投稿
用人单位负责人张先生问:哪些用人单位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答: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年的;
2.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3.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用人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安置人员名单及申请期内工资明细账(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单)等,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
3.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安置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退回未履行剩余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安置补助。
工伤保险之声: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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