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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双眼,识别非法集资

[摘要]近段时间以来,通过主流媒体和我市有关部门的大力宣传,很多市民对于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有了更大程度的了解,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心声。 然而,还有一些市...

近段时间以来,通过主流媒体和我市有关部门的大力宣传,很多市民对于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有了更大程度的了解,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心声。

然而,还有一些市民的疑问没有消除。9月29日,市民高先生向记者反映,3年前,他与我市一家担保公司签订了正式借贷合同,现在公司出了问题。他想了解该公司这种行为属不属于非法集资、他与该公司所签合同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高先生的疑问也是很多市民心中的困惑。为此,记者走访了我市部分金融专家。

我市一位金融行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非法集资。他介绍说,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传单、手机短信、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一般是高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满足以上要件的就可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

近期,有的公司打着招商引资的幌子 ,利用各种途径大肆向广大群众进行夸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与集资群众签订合同或者承诺定期给予高额回报。比如,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搞活林业经济,提高群众收入是我国的一项惠农政策。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群众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打着响应国家农业(林业)政策,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和托管造林等旗号,欺瞒群众,骗取资金,违法犯罪。这类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编织高科技农产品市场、高盈利涉农(林)项目等谎言,虚构产业链条,许诺高额回报诱骗群众上当。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极大地损害了集资群众的切身利益。此外,有的公司借为某公司担保或投资为名,编造项目或夸大项目资金需求量和利息回报率,吸收群众存款,对外放贷,从中赚取利差。如我市目前出现非法集资问题较多的担保类、投资类公司。

虽然这些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方式各有特点,但是利用群众“一夜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确是它们屡试不爽的“法宝”。这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此类公司的行为要么属于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要么就是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的甚至触犯《刑法》,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此类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从工作情况来看,涉案的投资类、担保类企业在问题暴露前,为躲避政府监管,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未按条款将资金汇入借款企业的对公账户,而是存入自己公司老板或员工私人账户,已涉嫌非法占有群众资金。作为群众,在明知对方未按合同履约,仍继续打款理财,客观上帮助了此类企业躲避政府监管,因而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除此之外,即使部分经营规范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合同履约担保,也可能会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造成无法履约的情况,给资金出借方带来损失,出现此类情况,资金出借方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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