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13 14:46 我要投稿
记者王笃明报道 祥符区村民郭少立因与邻居争地边,用农用车的摇把将本村村民郭文合打伤,郭少立共赔偿郭文合各项费用共计4.7万元,近日被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郭少立与郭文合两家的责任田相邻,且中间没有清晰的分界线,每到耕种时节,不是你犁我一垄地,就是我耕你一垄地,但两人都没有商量处理这个问题,于是渐生怨恨。
2015年6月8日,郭少立去收割麦子,认为自家的麦子被郭文合收割了,便与郭文合发生争吵,继而两人厮打在一起。在打斗中,郭少立用车摇把砸伤郭文合,后经祥符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文合为轻伤。
祥符区法院审理认为,郭少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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