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03 16:47 我要投稿
全媒体记者郭中昱报道 祥符区西姜寨乡的小发(化名)于2012年4月购买了同村人小祥(化名)的宅基地,由于这块宅基地与东邻小宽(化名)的宅基地有边界纠纷,所以,不知情的小发也顺带“买”下了纠纷。2015年3月,小祥在小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小宽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土地归小宽。2015年11月,小发在购买小祥的这块地上建了一座简易的钢结构房屋,并占住了该纠纷土地。小宽要求拆除无果后,起诉至祥符区人民法院。昨日,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钢结构房屋,返还占用小宽的土地。
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小发购买了小祥名下的土地,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双方的买卖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仍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小祥作为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与他人发生争议后,有权与他人通过调解等途径解决,故小宽与小祥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发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小宽许可,擅自搭建钢结构房屋,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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